(2017)川33刑更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何劲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劲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刑更70号罪犯何劲松,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于1991年12月27日作出雅法(1991)刑字第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劲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刑罚期间于1992年9月16日脱逃。2006年9月13日肇庆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06)肇铁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服,以被告人何劲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尚未执行完的刑期四年零十七天相加,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于2008年11月3日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甘刑执字第32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甘刑执字第1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甘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2017年6月21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29日进行裁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劲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3个。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甘孜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分转换审批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劲松在服刑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劲松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军审判员 谭伟审判员 于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