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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保障支行、邯郸市梦海经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保障支行,邯郸市梦海经贸有限公司,张华彬,胡晓微,张华军,张静,张连锋,王风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财保9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保障支行,住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348号。法定代表人:吴振朝,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邯郸市梦海经贸有限公司,住邯郸市丛台区输元桥北107国道东。法定代表人张华彬,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华彬,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胡晓微,女,1985年5月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张华军,男,1980年3月2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馆陶县。被申请人:张静,女,198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馆陶县。被申请人:张连锋,男,195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馆陶县。被申请人:王风连,女,195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馆陶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保障支行,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价值29,471,087.68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邯郸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价值29,471,087.6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