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余贤元、李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贤元,李勇军,李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444号申请执行人:余贤元,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李勇军,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李勇平,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余贤元与李勇军、李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贤元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李勇平的银行账号已由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李勇军位于本县千岛湖镇清波花园11幢702室。被执行人李勇平位于本县千岛湖镇排岭南路1号1202室的房产均由本院另案处理完毕。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勇军、李勇平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勇军、李勇平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余贤元案款10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3234元,执行费2149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余贤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勇军、李勇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