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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明付与邹昌贵、陈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付,邹昌贵,陈桂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065号原告:徐明付,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邹昌贵,男,1955年6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陈桂琴,女,1953年9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法庄,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明付与被告邹昌贵、陈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2017年7月10由审判员王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徐明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徐明付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