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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吕敏与汪亚明、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敏,汪亚明,姚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261号之一原告:吕敏,男,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松,徐州市贾汪区合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亚明,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姚芬,女,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原告吕敏诉被告汪亚明、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吕敏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500元,由原告吕敏负担。审判员  段淑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