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娟与宋长海、宋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娟,宋长海,宋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2民初1401号原告:孙娟,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长海,男。被告:宋长军,男。原告孙娟与被告宋长海、宋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刚、被告宋长海、宋长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5万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3日二被告为偿还他人欠款向原告借款15万元,承诺秋天还款,并约定用宋长海、宋长军、宋长江名下的七公顷土地作担保,协议达成后,被告宋长海、宋长军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到约定还款时的2016年秋天,二被告未能偿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也未予归还原告的借款。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5万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宋长海、宋长军承认原告孙娟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长海、宋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娟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宋长海、宋长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治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文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