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吕勇与许长金、顾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勇,许长金,顾成成,刘广明,刘汉寿,李长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614号原告:吕勇,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回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凤阳县医药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雨,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长金,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凤阳县总铺镇国土资源中心所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松,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学文化,大庙中学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系凤阳县总铺镇国土资源中心所推荐。被告:顾成成(系许长金妻子),女,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五河县人,初中文化,凤阳县红心尔克销售员,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刘广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凤阳县环保局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刘汉寿,男,196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学文化,凤阳县文广新局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李长山,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凤阳县府城镇府小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吕勇与被告许长金、顾成成、刘广明、刘汉寿、李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吕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许长金、顾成成立即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2日起,按月息2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决刘广明、刘汉寿、李长山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由许长金、顾成成、刘广明、刘汉寿、李长山承担。事实和理由:许长金与顾成成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12日,许长金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吕勇借款6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借款月利率为3%。合同项下债务由刘广明、刘汉寿、李长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广明、刘汉寿、李长山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后,许长金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为此,特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民间借贷行为,可能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