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昆与日照市爱焙客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昆,日照市爱焙客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民初4731号原告:杨昆,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日照市爱焙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35号水晶城37号楼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金兰华。原告杨昆与被告日照市爱焙客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日照市爱焙客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2709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日照市爱焙客食品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在原告处印刷广告,2015年1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27099元,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双方又于2016年3月15日达成协议由被告分期偿还上述欠款,但被告仍未按照约定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案经送达,被告日照市爱焙客食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日照市爱焙客食品有限公司印刷广告,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承揽业务向被告交付了相应的劳动成果,被告应及时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广告印刷费。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广告费27099元,并约定了还款方式,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27099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日照市爱焙客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昆广告费27099元及利息(以本金270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1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9元,由被告日照市爱焙客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永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安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