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异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正雄、江西通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雄,江西通能硅材料有限公司,袁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异92号案外人:袁晃吉,出生日期:2007年10月23日,住上海市闵行区,系被执行人之子。案外人:袁晃祥,出生日期:2009年8月20日,住上海市闵行区,系被执行人之子。法定代表人:冯莹,系袁晃吉、袁晃祥之母。申请执行人:杨正雄,男,台湾宜兰县人,1972年9月2日省,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通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盐化基地。法定代表人:袁玲。被执行人:袁建中(YUANJIANZHONG),男,美国人,1962年8月29日生。在本院执行杨正雄与袁建中、江西通能硅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袁晃吉、袁晃祥于2017年4月7日对执行上海市闵行区昆阳北路3558弄24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袁晃吉、袁晃祥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袁晃吉、袁晃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袁晃吉、袁晃祥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郭小玲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