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崔立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1089号起诉人崔立建,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利津街道办事处崔林村。2017年7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崔立建的起诉状,诉称:2016年9月30日,起诉人与被告协商,租用被告的资质手续及人员进行工程投标,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2000元,当日原告就将定金转给了被告,并以被告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报名成功(东营黄河三角洲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招标的东营华山路绿化工程施工及监理工程,施工一标二标段的投标)。但是招标机构规定的投标日期到来当日,被告仅为原告提供了企业资质,以及项目负责人的相应资质,但是开标时项目经理成铁强没有按照约定到场,造成招标单位取消了该次投标资格。原告认为,被告属于严重违约,原告向被告索要定金未果。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22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6年10月1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提供的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号楼**层*单元1409;常文浩住所地为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水湾镇常家村122号,均不在利津县境内。该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亦不在利津县,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对起诉人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崔立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玉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丙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