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南昌伊立洁实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南昌伊立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组织机构代码:61152768-2。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伊立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胡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9477732-0。法定代表人:胡国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伊立洁实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南昌伊立洁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5)洪经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6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00元(按日万分之1.75计算,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案件受理费18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8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南昌伊立洁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