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06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育飞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育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622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育飞。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王育飞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金贸商城琳琅蛋糕门前处,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奥娃牌电动车盗走。王育飞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王育飞扣押到其盗窃所得的一辆黑色奥娃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1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育飞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被告人王育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育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育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育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陈家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