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霍伟潮与谢永华、钟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伟潮,谢永华,钟全华,南雄市大福名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2民初661号原告:霍伟潮,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见群,系南雄市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永华,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钟全华,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第三人:南雄市大福名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水西小岛大福国际名城商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霍振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本乐,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霍伟潮诉被告谢永华、钟全华、第三人南雄市大福名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霍伟潮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伟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由原告霍伟潮负担。审判员 徐平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康秀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