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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1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剑申请支付令民事特别令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X,姚XX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兵0801民督17号申请人:张X,男,29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被申请人:姚XX,男,45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申请人张X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X称,被申请人姚XX于2016年3月向申请人张X借款50000元。至2017年6月29日,利息为6500元。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同年6月30日在欠条上签名认可其欠申请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6500元的事实。以上借款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申请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姚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张X借款50000元及利息6500元。申请费404元,由被申请人姚XX负担(给付日期同上)。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白慧桃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