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强与高兴旺、高利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高新旺,高利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2民初1945号原告:李强,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临河区。委托代理人:仲天银,男,1947年2月11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高新旺,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磴口县渡口镇。被告:高利栋,男,36岁,汉族,农民,住磴口县渡口镇。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强诉被告高兴旺、高利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庆& # xB;人民陪审员 苏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甄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