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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姚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沈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姚某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陕1023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沈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姚某赔偿款11450元。被执行人沈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姚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姚某执行款1145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某某将执行款5450元已执行到位;由于被执行人沈某某家有59岁母亲何改荣为多重残疾人,弟弟沈古华是精神智障病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经合议庭合议,报司法救助委员会批准,给予被执行人沈某某6000元司法救助。司法救助金6000元加上被执行人沈某某已交执行款5450元,共计11450元现已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姚某领取,执行费70元,由被执行人沈某某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