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宋龙华与刘宏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龙华,刘宏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558号原告:宋龙华,男,1954年1月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刘宏图,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龙华与被告刘宏图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龙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