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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景平、滨州贵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景平,滨州贵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杨景平,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滨州贵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无棣县新区“山水润福苑”A-1-3(公司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高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景平与被执行人滨州贵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77110元,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没有大额存款,且没有车辆、房屋、土地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长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