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和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和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782号原告:重庆和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板溪工业园金园大道南段008号。法定代表人:蓝洪剑,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814729181委托代理人:冉彧光,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渝,男,汉族,1974��7月7日生,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该区。委托代理人:周宜健,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重庆和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占有使用其车辆,要求被告返还,不论车辆依法是否应为原告所有,被告现占有适用该车辆的行为皆不在原告诉求酉阳法院管辖所在地,而是被告所在地。原物返还应为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占有适用车辆及住所地皆不在酉阳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希望酉阳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属于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和家人长期在重庆市南岸区租房居住,原告起诉状地址为被告南岸区租房地址,本院送达法律文书也是该地址且经被告本人签收,因此经常居住地系重庆市南岸区。虽然与被告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可以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渝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冉梓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