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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5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邢嘉伟与刘素平、阿拉腾巴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嘉伟,刘素平,阿拉腾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5财保14号申请人:邢嘉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刘素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被申请人:阿拉腾巴根,40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邢嘉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阿拉腾巴根所有的刘素平驾驶的”五菱”牌小型普通货车(车牌号×××),申请人邢嘉伟提供现金3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嘉伟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阿拉腾巴根所有的刘素平驾驶的”五菱”牌小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对申请人邢嘉伟提供现金3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邢嘉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景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