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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3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卢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3民初559号原告:卢某某,男,汉族,现住商都县七台镇。委托代理人:卢向斌,男,汉族,现住商都县七台镇。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现住商都县七台镇。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于2017年7月3日由审判员李东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卢向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被告向原告借款3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了原告7000元,尚欠2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索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至今未付。故原告无奈,只能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具状人民法院,恳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做书面答辩,在询问笔录中辩称,我借原告卢某某人民币33000元是事实,还7000元,到现在还欠26000元。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卢某某借款33000元,途中被告马某某给付原告卢某某人民币7000元,到现在还欠260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借条一张,被告马某某询问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借原告卢某某人民币33000元,已还7000元。尚欠2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某偿还原告卢某某人民币26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诉讼费450元由被告马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特日格乐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