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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刑终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贵臣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贵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55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贵臣,男,36岁(1981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控原审被告人王贵臣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15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贵臣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贵臣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贵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王贵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王贵臣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贵臣撤��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1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麻学军审 判 员  马新健代理审判员  王海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孔晶晶书 记 员  王 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