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云南省玉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慧达XX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玉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慧达XX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中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镝、胡德俊,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慧达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宸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颖,云南石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云南省玉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慧达XX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玉溪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玉仲裁字第30号仲裁裁决:一、解除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慧达XX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二、由被申请人云南慧达XX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人民币888578.50元(第一年未付房租)-554794.52元(装修期租金)合计333783.98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叁仟柒佰捌拾叁元玖角捌分)。三、由云南慧达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972754.17元(大写:人民币玫拾柒万贰仟柒佰伍拾肆元壹角柒分)。四、由云南慧达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33783.98元加972754.17元乘以30%)合计391961.4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玫万壹仟玫佰陆拾壹元肆角伍分)。五、由云南慧达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将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136号租赁物交还申请人。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七、本案仲裁费29491元由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8618.60元,由被申请人云南慧达XX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872.40元。裁决生效后,云南慧达XX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云南省玉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申请人云南慧达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支付云南省玉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150000元,2017年4月1日支付云南省玉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600000元,到2017年7月被申请人云南慧达XX科技有限公司共支付执行款750000元,未履行978866元(其中执行款959372元及执行费19494元)。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慧达XX科技有限公司经多次协商,于2017年7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云南慧达XX科技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6月16日共拖欠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136号房屋租金及水费共计4928675元。其中:(2016)玉仲裁字第3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未交房租、违约金及仲裁费1709372元,已支付750000元,余959372元。第二租赁年未交房租1503556.50元;2017年2月9日到2017年6月8日未交水费15746.50元;以上三项共计人民币2478675元。第三租赁年度(2017年6月1日--2018年5月31日)未房租2450000元。被执行人云南慧达XX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拖欠租金的支付承诺如下:1、被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付清第三租赁年度(2017年6月1日--2018年5月31日)房租2450000元,并保证在承租期间及时按月缴纳水费。2、被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付清第一、二租赁年度(2015年6月1日--2017年5月31日)未交房租2478675元。3、在今后承租期内,被申请执行人若不能及时缴纳房租及水费时应当在15天内主动搬走,并将租赁房屋腾还给申请执行人。二、被申请执行人承诺积极配合并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向分租商户收取拖欠房租。在本案(执行案号:(2016)云04执155号)执行过程中,凡属于被申请执行人云南慧达XX科技有限公司对外的所有应收款项,被申请执行人保证通知打款方将应付款项直接打到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指定的银行账户。三、如被申请执行人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时,则申请人可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执1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聪执行员 杨跃执行员 普 赵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