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段文彬,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钱、房屋和车辆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2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曼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雨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