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0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志勇、潘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勇,潘有福,涂宝英,江西明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勇,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潘有福,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南城县人,住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涂宝英,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南城县人,住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江西明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352450-9。本院在执行王志勇诉潘有福、涂宝英、江西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应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7.48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未执行标的款总额为人民币7.48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有福、涂宝英、江西明辉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志勇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6)赣100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志勇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军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