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某1与朱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055号原告:朱某1,男,汉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被告:朱某2,女,汉族,1990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原告朱某1诉被告朱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1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某1负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玉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