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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某1与朱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055号原告:朱某1,男,汉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被告:朱某2,女,汉族,1990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原告朱某1诉被告朱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1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某1负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玉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