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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云诉被告韩刚强、刘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韩刚强,刘庆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329号原告:张云,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韩刚强,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庆伟(乳名刘来),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原告张云诉被告韩刚强、刘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云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云负担。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田韩斌人民陪审员赵会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樊    长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