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2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勇与吴时峰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吴时峰,清远市蓝海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451号原告:张勇,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东,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时峰,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第三人:清远市蓝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大观街十号三层之2。法定代表人:杨荣兴。原告张勇与被告吴时峰、第三人清远市蓝海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71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87.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张科雄审 判 员 付俊洋审 判 员 罗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白厦广书 记 员 张秀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