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5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波XX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波,XX,朴正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260号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支路54号2-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9278865Q。法定代表人:王作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华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波,男,汉族,系重庆市长寿区。被告:XX,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朴正军,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爱民、XX、朴正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望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