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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纪民与XX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民,XX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277号原告:王纪民,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洁,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刚,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马鞍山雨山区湖东中路碧溪丽景27栋3-6号。负责人:吴俊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英,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民诉被告XX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民于2017年7月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纪民负担。审判员  汪世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