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立明与单广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明,单广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510号原告:杨立明,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单广宁,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杨立明与被告单广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杨立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立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侯正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