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2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河南省路凯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河南省路凯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恢199号申请人执行人刘某某,男,1950年5月3日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河南省路凯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红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河南省路凯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河南省路凯面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1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郭耀冬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振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