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建军,成玉莲,王凯凯,常丽君,成永泉,毛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6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毛建军,男。被执行人:成玉莲,女。被执行人:王凯凯,男。被执行人:常丽君,女。被执行人:成永泉,男。被执行人:毛海霞,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建军、成玉莲、王凯凯、常丽君、成永泉、毛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吴胜林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汝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