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佰万与毕节市林口镇星灵页岩砖厂、向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佰万,毕节市林口镇星灵页岩砖厂,向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262号原告:陈佰万,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毕节市林口镇星灵页岩砖厂,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林口镇新庄村,负责人:燕锦。被告:向程国,男,汉族,约30岁,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佰万诉被告毕节市林口镇星灵页岩砖厂、向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陈佰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0元,由原告陈佰万承担。审判员 宋亚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