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孔玮与河间市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河间市城市管理局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373号原告:孔玮。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间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曙光路13号。负责人:戈骏午,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光华,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玮与被告河间市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孔玮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审判长 韩秋萍审判员 贾喜周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栾翠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