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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孔玮与河间市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河间市城市管理局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373号原告:孔玮。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间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曙光路13号。负责人:戈骏午,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光华,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玮与被告河间市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孔玮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审判长  韩秋萍审判员  贾喜周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栾翠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