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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2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萌萌与内蒙古聚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萌萌,内蒙古聚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2民初193号原告:李萌萌,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被告:内蒙古聚祥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法定代表人:赵国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萌萌诉被告内蒙古聚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萌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聚祥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萌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萌萌对被告内蒙古聚祥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3.62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李萌萌负担。审判员  商建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