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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7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朝有、唐俭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有,唐俭茂,周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7执62号申请执行人李朝有,男,194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西灌阳县。被执行人唐俭茂,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周超平,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西灌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朝有与被执行人唐俭茂、周超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7民初2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俭茂、周超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李朝有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俭茂与申请执行人李朝有于2017年7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唐俭茂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朝有人民币3万元;定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朝有人民币2万元。二、如果唐俭茂按上述还款计划归还完毕本金50000元,则申请人李朝有自愿放弃对唐俭茂5万元的利息的追偿;如果唐俭茂不按本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人李朝有要求按照(2016)桂0327民初283号民事判决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周超平的养老金因涉他案,已被相关单位定期提取,本院对被执行人周超平的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其他经济状况及收入来源进行调查,均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周超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朝有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超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朝有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7民初2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良豪审判员  范新建审判员  卿钟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秦雷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