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黄友喜与刘宣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喜,刘宣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330号原告:黄友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永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友文,永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宣礼,男。原告黄友喜与被告刘宣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黄友喜于2017年7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宣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友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黄友喜负担。审 判 长 黄 岚审 判 员 唐梅玲人民陪审员 黄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唐燕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