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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熊xx与熊xx、熊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熊xx。被执行人熊xx。被执行人熊xx。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王洪宇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