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837号原告:李某,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夏家村2组。被告:陈某,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夏家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付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邵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