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欧阳杰与被告成都市百思优品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杰,成都市百思优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807号原告:欧阳杰,男,汉族,1991年5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叶王西北路一巷*号。委托代理人:鄢平,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淑锋,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百思优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凤街**号附**号。法定代表人:杨静,职务不详。原告欧阳杰与被告成都市百思优品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欧阳杰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阳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欧阳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晓钟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杨小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静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