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凤石与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四刘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石,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四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438号原告:李凤石,住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四刘村村民委员会。住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莲花印象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忠利,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森,吉林博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凤石与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四刘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李凤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石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石撤诉。案件受理费8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