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鹤芳与孙桂琴、孙红荣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鹤芳,孙桂琴,孙红荣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978号原告:徐鹤芳,女,193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法定代理人:孙某,男,195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孙桂琴,女,195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孙红荣,男,1968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徐鹤芳诉被告孙桂琴、孙红荣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徐鹤芳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鹤芳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鹤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徐鹤芳已预交),由徐鹤芳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