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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郎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468号原告:郎某,女,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告:姜某,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郎某与被告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姜某的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姜某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姜某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37元,退还给原告郎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秀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海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