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东省铁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铁路有限公司,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初587号原告:广东省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7826Q。法定代表人:马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西贝,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00733284-1。法定代表人:余锡盆,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铁路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广东省铁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铁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铁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省铁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人民陪审员 钟学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诗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