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汪秀光与汪金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秀光,汪金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743号原告:汪秀光,男,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保、陈文达,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金友,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秀光诉被告汪金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讼目的已实现,原告汪秀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秀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