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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汪秀光与汪金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秀光,汪金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743号原告:汪秀光,男,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保、陈文达,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金友,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秀光诉被告汪金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讼目的已实现,原告汪秀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秀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