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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广州海贸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丽淦时装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海贸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丽淦时装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海贸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罗泳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佩,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丽淦时装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何文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科,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山市丽淦时装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海贸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飞龙审 判 员  姜新林代理审判员  尹四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