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佟海峰与被执行人唐士东、张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海峰,唐士东,张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314号申请人佟海峰,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被执行人唐士东,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被执行人张玉祥,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委托代理人唐士东,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北街水文胡同**号。(与张玉祥系亲属关系)申请人佟海峰与被执行人唐士东、张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双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