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马久利与勾万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久利,勾万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817号原告:马久利,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勾万富,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马久利诉被告勾万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久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久利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原告马久利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久利撤回对被告勾万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久利负担。审判员 蔡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葛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