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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马久利与勾万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久利,勾万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817号原告:马久利,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勾万富,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马久利诉被告勾万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久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久利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原告马久利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久利撤回对被告勾万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久利负担。审判员  蔡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葛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