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桂琴与被执行人刘宝海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琴,刘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605号申请人执行人:刘桂琴,女,1938年4月2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刘宝海,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满族,干部,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桂琴与被执行人刘宝海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对争议的事项已经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刘桂琴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17)辽0782执6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2执6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冬雪 微信公众号“”